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哪些内容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10-14 17:14:41

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有哪些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出让地块的四至范围、面积、用途;
(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开发建设期限、规划设计要求、受让方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资金;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及缴付方式;
(5)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办法;
(6)其他事项。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包括哪些内容

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范本包括哪些内容? 出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款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出让地块的四至范围、面积、用途; (三) 土地使用权 出让年限、开发建设期限、规划设计要求、受让方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及缴付方式; (五) 违约责任 与争议解决办法;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 北京 市有关 法规 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2、 招标 出让 招标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发出 投标 邀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投标,竞投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招标小组通过对标书的评判,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 土地出让 方式。 一般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3、拍卖出让 拍卖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拍卖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拟出让地块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 绝大多数的民众都是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和国家行政单位签订合同还是比较值得信赖的,但是,大家还是应该严格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来审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作为国土资源部门,一般不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中约定一些违反国家法律制度的条款。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例内容是什么?

国家赋予公民土地并且将权力也分割出去就是为了让公民能够对有限的土地进行合理的利用,尽管已经将使用的权利交给公民,国家也会在幕后继续规范着公民的适用情况,就比如说公民想要与他人协商后出让相关的 土地使用权 就需要遵守条例的规定,而规定主要就针对协议出让的相关限制和出让金的规定,而出让后需要及时进行合法的登记等。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例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 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 招标 、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征地 ( 拆迁 )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 土地出让 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的; (二)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 (三)泄露出让底价的; (四)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采用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因为协议出让国家给的土地其实就是对国有的财产进行处理,国家不会干预这样合法的行为却也会在公民疑似出现违法的时候及时用条例的规定加以限制,以免公民随意的处理行为会让国家社会甚至是其他公民个人的土地利益出现损害。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3、土地的界址、面积等;
4、出让金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5、违约责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如何订立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1)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 (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和自然状况; (3) 土地使用权 出让年限;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价格;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6) 定金 ; (7)出让地块的用途及规划要求; (8)建设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10)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条件; (11)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12) 违约责任 ; (13)纠纷的解决; (14)合同的生效条件。 二、合同的订立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主要涉及订立前提、订立主体、订立原则、订立方式、订立内容等几个方面的问题,以下逐一述之。 (一)订立前提 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如下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有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 集体土地 须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二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规划;三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行政管理机关审批,方能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出让。 (二)订立主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主体,一方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具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三)订立原则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一种兼具行政和私法双重性质的合同,同时受到公法和私法双重法律原则的约束,其既要遵循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合法原则、合意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等私法原则,又受到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公益原则等公法原则的约束。 (四)订立方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 招标 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第14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可以使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便于双方履行合同,有利于减少和防止合同争议纠纷的出现。 (五)订立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缴纳方式和期限;第二,出让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和条件;第三,出让的土地及其交付;第四,出让土地的开发利用;第五,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 抵押 和作价出资;第六,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的处理;第七,出让土地灭失的处理;第八,情事变更情况的处理;第九,违约责任;第十,争议纠纷的解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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