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利用状况理论意义农村宅基地利用状况理论意义?

当前位置:首页 > 土地市场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5-04 11:24:36

民法典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目的理论意义

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已不适应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大量空心村的出现使得农村宅基地闲置严重,进而造成了错综复杂的宅基地隐形市场,给日后交易双方留下了无穷的隐患,农村房屋交易纠纷频繁发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新农村建设,应当放宽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确立宅基地收回与补偿制度,不断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障碍方可得以解决。我国约有4亿亩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关系着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安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激烈讨论的问题。《物权法》虽用了专门一章对宅基地使用权做出规定,但并未对已有的法律和规定做出实质性的突破,也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这一热点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仅仅规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原有的法律和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城市化和市场化进程。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宅基地的重要性意义

法律分析:宅基地及房屋可谓是农民最大的财产,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在市场中处于极度需求状态。对于许多家住农村的人来说,住在乡下,反而比住在城里来得更自在更方便,家里有宅有地,有住的,也能自己种植水稻、蔬果,自给自足,而对于更老的老一辈来说,守在农村,守的就是地,也是守可以代代相传的根,其中最为重要的还是宅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简述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意义

三权分置改革的意义和好处有哪些?更多关于三权分置改革有哪些意义和好处的法律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三权分置改革的意义和好处有哪些
承包地“三权分置”对宅基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启发,可以说,打破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困局,出路就在于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
总的考虑,就是参考承包地“三权分置”办法,进一步明晰、丰富和细化宅基地产权权能,将宅基地权能由目前的“两权”(虚置的集体所有权、无限期的农户占有和使用权)进一步细分为“三权”(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并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占有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思路推进改革,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综观农村改革实践和土地产权制度建设需要,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意义重大。
(一)实行“三权分置”可以丰富宅基地用益物权,激活存量土地资产,促进农民增收。
根据《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上述规定的出发点是要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特别是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城镇居民到农村购地建房,改变农村社会结构。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在坚持和强化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允许农户宅基地占有权自愿、有偿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外有条件流转和抵押,既可以显化宅基地财产价值,激活大量“沉睡”的农村土地资产,规范宅基地流转行为,有效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又能有效维护集体成员权利,防止非集体成员侵占集体所有土地,保证农村社会稳定。
(二)实行“三权分置”可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用地节约,推动农村发展。
我国目前宅基地无偿无限期的福利分配制度,一方面,助长了农户多要、多占宅基地,加剧违法占地、违法建房,导致宅基地不断扩张和蔓延;另一方面,大量进城农民的宅基地缺乏合法退出渠道,处于闲置、固化状态,农村不能更新又进一步导致新增用地需求难以满足,加大农民建房困难。随着人口城镇化进程加快,每年有1000万以上农民转移进城,但村庄用地每年还要增加一二百万亩。历年农村建房违法用地宗数一般占违法用地总宗数的八成左右。到2015年底,全国村庄面积亿亩,是城镇面积的倍,其中大部分是宅基地。
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农户宅基地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退出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有限期流转,既有利于盘活利用闲置、空闲土地,减少农民建房难和农村违法用地,又有利于发挥土地资源的要素功能,助力农村经济发展。

(三)实行“三权分置”可以明晰宅基地产权关系,维护土地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我国农村宅基地无偿分配、无限期占用的制度,造成宅基地权利边界模糊、权能关系混乱,由此导致集体所有权事实上被虚置,集体经济组织失去了对宅基地必要的处分权和收益权,集体所有的权利无从体现;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事实上成为农户私有权,有的农户还通过私下交易掌握了收益权,但无论是转让、出租人还是受让、承租人,其利益都缺乏法律保障,具有不确定性。
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在法律和政策上明晰“三权”权能边界、权能关系,有利于坚持和巩固集体所有制,维护所有者、占有者、使用者各方权益,既可以增加集体和农户经济收入,稳定经济预期,促进新农村建设;又保障了农户长期保留或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权利,解除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新型城镇化。
(四)实行“三权分置”可以协调推进相关改革,形成改革合力,放大改革效应。
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对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来说,破解了流转一律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制度障碍,农户在更大范围内流转宅基地收益将显著增加,流转动力和活力将全面激发;流转收益增加后,集体财力会相应增强,将促进宅基地有偿退出;有偿退出和有偿流转的扩大,充分显化宅基地价值后,将倒逼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全面实施,从而有力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于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来说,不再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利于对抵押物处置权的实现,这将显著激发金融机构开展抵押业务的积极性。
另外,同步推进承包地“三权分置”和宅基地“三权分置”,对于举家迁往城镇、希望同时转让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农户来说,也创造了有利条件。
总之,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可有效化解相关改革面临的难题,协同推进改革,取得更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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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到底有什么用?

一、农村宅基地的价值 1、农村宅基地可永久使用。在城市买的商品房的使用期只有70年,而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永久的(只要宅基上的房子不灭失,城市户口的继承人也可通过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2、农村宅基地可以在村集体内部进行转让。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但并没限制宅基地在村集体内部转让,只是规定了村集体成员转让宅基地后,不得再申请。 3、退出宅基地可以获得一次性补偿。目前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国家鼓励农民进城发展,也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在城市里落户定居。那么,自愿在城市里落户,并自愿退出所拥有的农村宅基地的农民,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金,补偿具体金额与当地经济水平有关。

宅基地改革的意义

法律分析:近年来,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积极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四、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要结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定好村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要集中紧凑、合理布局,尽可能利用荒坡地、废弃地,不占好地。在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村镇改造将适宜耕种的土地调整出来复垦、还耕。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相对集中建设公寓式楼房。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十七、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依法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住宅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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