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人去世,更改承租人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4-06 08:15:23

公产房承租人死亡如何更改承租人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如下: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需要咨询出租人的意见,按实践,一般实际居住人有继续承租权利,不需要B女儿的同意。写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协议根据以上几点,写好后准备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如何变更承租人?

根据相关规定,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如下: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需要咨询出租人的意见,按实践,一般实际居住人有继续承租权利,不需要B女儿的同意。

扩展资料:

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上海的政策如下:

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参考资料:公租房 百度百科

公产房承租人死亡后变更名字

法律主观:

承租人死亡,这种情况的发生率极低,遮着导致不知道如何去处理,承租人生前在本处有本市 常住户口 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那么 公房 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如何办理更名手续?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如何办理更名手续 准备承租人 死亡证明 等材料去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即可。 申请办理更名时应提交的资料 1、更名申请书; 2、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3、 户籍 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4、符合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签订的同意更名的协议书; 5、住房情况证明; 6、直管公房 租赁合同 ; 7、申请人的 户口 簿和 身份证 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8、 诉讼离婚 的,提交 法院 判决书或调解书(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协议离婚 的,提交民政局备案的 离婚协议 和 离婚证 (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9、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 结婚证 (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10、与原承租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提供关系证明资料。 1.申请人向所管辖房管站房管员递交申请报告,房管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并签署处理意见; 2.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由房管站、房管所、租赁管理科对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和房屋状况在内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后,房管所签署意见报租赁管理科、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由公房管理处按受理批次报市房管局审批; 4.经市房管局批准后,由房管所将更名的基本情况在房屋所在地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科下发更名通知给公房管理处,公房管理处再转发通知房管所,由房管所通知申请人到租赁管理科办理手续; 6.租赁管理科办理完更名手续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与信息传递至房管所。 申请人同时具备的条件 1、原承租人已死亡、户籍迁出本市或离异; 2、申请人与原承租人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子女应年满(申请人与原承租人是配偶或者是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更名的顺序可参照《 民法典 》规定的 遗产继承 顺序办理,也可按照符合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3、申请人与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的户籍,户籍须满以上; 4、申请人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申请人在中心 城区 无住房; 6、申请人家庭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与当年申请 公租房 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相同;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不受上述6个条件限制,按法院判决办理。 小编提醒您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网 致力于打造优秀的 法律咨询 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 律师咨询 .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请问公租房变更承租人规定需要什么条件?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是指原公租房承租人合同到期或者不符合公租房承租标准了,进而改变公租房承租人。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法律条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规定是什么

现在很多城市都实施了公租房的政策,公租房主要是提供给贫困家庭申请的,其实公租房的承租人也是可以变更的,那么公租房变更承租人的规定是什么呢?哪几种情况需要退回公租房呢?一下就会跟大家一一讲解这些问题,可以保障以下发布的所有信息都是保证到真实性的。 一、公租房变更承租人规定 1、必须原承租人死亡才能变更,变更期间必须出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需要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新承租人和原承租人必须在同一个户口上面,办理期间需要出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承租人名下不能有任何的房产,办理手续的时候需要出示无房产证明,证明在当地的房产中心打印。 4、新承租人需要跟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的时间。 只有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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