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情人买的房分手后能要回吗 如何通过合法渠道解释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10-11 17:14:59

我给情人买了一套房子,是写她的名字,现在分手了,房子我能要回来吗?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房屋的所有权是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案例中的双方虽然是合资买房,但是因为女方信任男方,导致房产登记时只写了男方一人的名字。所以从法律的角度判断,若男方不愿意舍弃该房的所有权情况下,女方希望通过合资买房的事实主张所有权,即法律上之物权效力,是无法实现的。该套房子的所有权归属男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

给女朋友买房子分手了能拿回来吗

法律分析:给女朋友买房子属于赠与行为,对于赠与行为是否能够拿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是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或者在赠与后受赠人发生了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的,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又或者出现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所以给女朋友买房子分手后如果转移所有权之后,一般是不能拿回的,但是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情形的,则是可以拿回给女朋友购买的房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给女朋友买的房子分手了可以要回来吗

法律分析:如果房产赠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即生效,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无法要回房屋。如果当时把房屋赠与给女友时,房产赠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即生效,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如果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且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那么最后男方以恋爱失败为由要求收回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要回房屋。但是,如果男方在签订该赠与协议时明确写入“结婚时,该赠与合同即生效”的条件,也就是附条件赠与,那么,这个合同只有在双方结婚时才能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恋爱时将房屋一半产权登记给对方,分手后能要回吗?

我觉得还是可以要回的。毕竟两个人只是谈恋爱,没有涉及到结婚彩礼。如果要不回可以向有关部门及法院提起诉讼。


男女在恋爱期间闹分手还是很常见的,更没有进入到结婚的打算中去,是有权要求退回房子、车子、珠宝等。既然双方分手,就应该立即撤销赠与或注意收集证据,即使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上海就因为出现过类似的诉讼所以,所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给出了一个指导意见

该《意见》第五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该意见的有四个大前提:

第一, 房产购买于恋爱期间;

第二, 只有一方出资另一方未出资;

第三, 房产登记在两个人名下;

第四, 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该意见只适用于上海地区的法院,上海以外的法院并不适用

所以这条意见也只是参考为主,看到这里大家会想了:

如果我是男方,那肯定是归男方呀,出的全部的款项,登记在女方名下当然是认为两个人感情好才这样做的,毕竟最后两人分手了房子肯定是要要回来的啊!

如果你是女方,肯定是归女方所有啊,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是男方自愿把房子赠与给女方的啊,青春都给了男人,在一起这么多年难道女人最宝贵的几年青春还不值一套房子吗?

有一个类似的案件也是这样的:

2014年年初小孙与被申请人大汤建立恋爱关系,3-4个月后,双方开始同居。大汤赠与小孙房产,系图一时情感快乐,并非为双方结婚目的。该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移,房产所有杈登记人为小孙,依法生效。之后大约10月份,大汤又和其他女人相好,被小孙当场抓到,双方断绝恋爱关系。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大汤购买该房产是为了双方结婚,双方结婚条件没有成就,将房产判归大汤所有。

此案件经法院审查认为,大汤全款购买的诉争房屋直接登记在小孙名下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意义上赠与房产的特征。

说到这里“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想必大家的呼声也都不同,但是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现在普通一套房产一百多万,谁会资金雄厚到平白无故送给别人一半


也希望大家在恋爱的过程中,头脑还是要保持清醒,房子毕竟是比较大份额的产权,如果一旦分手,真的要不回来不就得不偿失。

单身男人给情人买房子能要回去吗?

单身男人给情人买房子能要回去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实行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挣的钱都归夫妻共同所有,不分彼此。因此,如果其中一方出轨,给第三者购房或赠送财物,都属于单方处置财产,侵占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份额,另一方有权向“第三者”追回属于自己的那半份份额,而属于出轨方的那半份财产,则属于自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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