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拍卖房产吗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5-17 11:30:10

一处房产法院可以执行拍卖吗

您好,根据您所提的“一套房法院能拍卖吗”的问题,1、理论上是可以拍卖的,抵押权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拍卖房产并优先受偿。
2、在执行实践中,如果该套房产系你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且你及你的近亲属正在该房产中居住的,法院一般不会执行。你也可以在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他告知文书后,书面向法院陈述该套房屋系你唯一的居住用房的情况,以中止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会拍卖房子吗

法律分析:法院是会强制执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强制拍卖房产么?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的,是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的。在法院的判决中,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但是有一种情况下是不可以强制执行的,那就是唯一房产。
法律分析
为了使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法院执行的程序包括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法院受理。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老赖唯一的住房可以被执行拍卖吗?

老赖唯一房产可以拍卖。唯一住房满足以下法定情形可以拍卖:
1、被执行人的子女有自己名下的住房,可以到子女的房屋居住的;
2、被执行人转移房产,妨碍执行、逃避债务的;
3、被执行人房屋太奢侈豪华,超过生活所需的标准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执行拍卖房产流程

法律分析:一、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二、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三、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四、拍卖

1、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2、第二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3、第三次拍卖

(1)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2)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3)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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