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在哪里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啊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6-01 11:24:56

长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到哪里去申购?谢谢

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 地址在亚泰大街,新天地购物公园对面 具体情况去那咨询

经济适用房在哪个部门申请

法律分析:经济适用房,先到居委申请。

然后到办事处,民政局,最后到建设局经济适用房办公室。

申请是有时限的,不是随时可申请,注意当地政府的公告。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经济适用房在哪儿申请

法律分析: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在市国土房管局等相关网站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

公告。

6、轮候。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顺序。

7、配售通知。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经济房在哪里申请

经济房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

申请经济适用房按流程来申请,每个流程办理的地点都不同,下面详细为您讲解一下申请经济适用房都需要去那些地方办理手续: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XX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并在市国土房管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住房保障办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房到哪里申请

法律分析:申请人需要先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先提出经济适用房购买的申请,之后申请人还需要持有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还有结婚证,到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再提出申请,最后要到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入及住房的证明。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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