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政策下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买卖吗?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9-10 08:14:58

村集体土地可以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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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土地有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区分,而绝大部分都属于村集体土地,那么问题来了,村集体土地可以买卖吗?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又有哪些区别?
一、村集体土地可以买卖吗
1、不可以。因为按照国家的规定,村集体土地是不能够用于买卖的,而且也不能够进行转让或者出租。因为农村集体土地不是个人的,属于村委会的,那么作为个人就没有办法随心所欲地去进行转让或者出租。
2、如果想要买卖,可以在本村集体中进行流通,另外一个就是可以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才可以进行买卖。
二、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有哪些区别
1、第1个区别就是所有权人是不同的,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就是整个村的集体成员,如果需要转让出售,必须要得到村集体的同意,才可以行使所有权。但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就是买卖的公民,它属于大众的。
2、第2个区别就是用途有所不同,集体土地一般来说只能够用于生产和农耕,可以用于建设集体的住宅,或者娱乐的设施。而国有土地的用途范围就比较多了,可以进行所有权的转让或者出售,包括用于办公场所、公益设施的建设,但是有一些自用型的国有土地就不能够用于建造住宅。
3、第3个区别就是收益不同,集体土地是不能够用于经营的,国有土地的收益就比较广,可以进行转让、出租,另外由于它本身具有价值,所以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
三、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能得到能够得到补偿吗
农村集体土地如果遇到了拆迁,肯定是能够得到补偿的,而且会根据每个城市的补偿标准有所不同。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还有户口本或者宅基地证,然后到当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去查询一下,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
小编总结:村集体土地是不能够进行买卖的,因为它的所有权人是整个村集体,与国有土地有很多的区别,不像国有土地可以进行转让、出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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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买卖吗

在农村经常会听到农村集体土地房,那么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买卖吗?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买卖吗? 可以买卖,但是只有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可以买卖。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或城市郊区土地,除了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集体土地都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组织经营和管理。如果国家为了利益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征收耕地或者蔬菜地的,按这些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给予补偿;征用鱼塘、养殖场、竹园、果园、藕塘等土地的,按五倍计算;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等非耕地,

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买卖吗?

一、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买卖吗?合法吗?

不可以买卖且不合法,农村集体土地不能永久性直接买卖的。你只能够买得使用权也就是30年,30年以后要重新规划和分配的。除非你购买的是建厂房是可以的,但是最高年限是50年。你只需要跟村民前签协议,村里出证明就可以了。

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的,农村集体土地买卖是违法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用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只有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才可以,非集体组织成员只能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买卖只能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法获得。

二、拓展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

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农村土地可以买卖吗

农村土地不可以自由买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买卖,要买卖只能国家征用,然后国家出让使用权。国家征用土地是有规划的,要保持一个耕地的红线,不是让他征用就征用。
农村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性质划分:
1、耕地包括水田和坡地,是可以种植作物的土地;
2、林地是指种植树木或其它经济作物的坡地,一般是没有水到的土地,靠天生长;
3、宅基地是指不占用耕地和林地,规划分配给村袭民建造民宅的土地,可以在原民宅群周围扩大,不另规划,除非整村迁移;
4、荒地是指不能种植农作物,也不能种植经济作物或者种什么也不长的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农村土地买卖合法吗

农村土地买卖不合法。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土地不具备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私下进行买卖交易会被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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