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襄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有哪些?需不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10-27 08:15:13

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襄阳市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

一、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以下资料: 1、一年期内的首付款收据(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一年期内的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3、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4、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5、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人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二、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以下资料: 1、一年期内并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资料

公积金提取需要材料如下:

1、写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公积金卡、银行储蓄账号;

2、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需购房合同,及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用于大修的材料费用明细发票,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等;

3、离休、退休人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离、退休证明材料,以及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证明资料;

4、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人员,需房贷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以及身份证明材料;

5、家庭生活困难,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需携带低保证明、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失去收入的,如遇重大疾病,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药费支出清单、家庭收入证明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提取公积金需要的材料 一、一手房提取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二、二手房提取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主买房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三、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头次公积金提取 1.单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公积金提取需要以下材料:1、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个人身份信息证明,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公司出具的提取证明。4、提取公积金的说明书,应声明提取公积金的原因以及公积金的用途。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者橡或者不准腔胡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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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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