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除了本人谁还能住
公租房本人不住亲戚住可以吗
一、公租房本人不住亲戚住可以吗
1、公租房是可以让亲戚住的,但是应当保障亲属是共同申请人,这样一起居住就可以的。如果只是以自己名义申请公租房,就只能自己居住,不可以在自己不居住的情况下给他人使用。申请公租房要符合一定条件,一般都是当地中低收入家庭。
2、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二、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1、申请对象不同。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仅限于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限制;
2、收入限制标准不同。主城区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3、交纳的租金不同。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到1.2元/平方米。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确定,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金的60%,并动态调整。
公租房本人不住亲戚住可以吗
一、公租房可以让亲戚住吗? 公租房可以和亲属一起居住,但是不能自己不住而让其他人居住。大家在申请公租房前,可以家庭作为申请主体,父母、子女等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是公租房申请下来之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变更,将亲属添加为共同申请人;具体的情况大家可咨询当地的公租房管理部门。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如何申请公租房?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公租房非直系亲属不能入住吗
公租房不是本人住是会被清退的,但是这不是本人不包括直系亲属,家人的话也是可以住的,而且不是本人住只有被查到了才会被清退。
公租房能给父母住,父母及三代之内的直系血亲是可暂住的,只要父母不是作为出租或出借的把房子给别人住,是没什么问题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者是可以和自己的父母或者子女一起居住的,但是不可以自己不住而让给别人居住。公租房是给贫困家庭的生活保证,并不是归个人所有的,而是属于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申请者若是申请到公租房,和父母、子女居住是不受干涉的
公租房能买,但需要租满五年,具体相关条件如下:公租房租满5年可以申请购买;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公租住在居住满5年后,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具体的可以咨询公租房管理部门。因为各地的规定和各地的规定是有所差异的。
买公租房需要注意什么?
1、注意交通是否便捷。
2、注意房屋布局是否合理。
3、注意了解房屋楼层。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公租房除了本人谁还能住
公租房除了本人,可以由申请人的亲人暂住。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的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优势如下:
1、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引导国民“先租后买”,合理住房消费;
2、公共租赁住房有助于克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弊端;
3、公共租赁住房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