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建在了别人的土地上,我需不需要留公共使用的地方,比如通道啊什么的,有没有类似法律法规条文?

当前位置:首页 > 土地市场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4-07 08:15:25

田路(田埂)归谁家所拥有?是不是公共的。我家的农田夹在中间。我的下田别人盖房子了,左边右边的田也盖

让你无法进入自己农田耕种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

公共过道可以私自建房吗~?

不可以的。 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通行权。 根据《物权法》和《民法通则》,通行权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中最古老的纠纷种类之一。 公民都有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占公共道路以至侵犯他人的通行权。不但如此,公民在生活和生产经营过程出行时如果没有公共道路可供出行,必须要从邻人的土地上通行,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负有容忍的义务,即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但享有邻地通行权的一方,应选择对邻人损害最小的线路通行,并对其因此所受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

小区公共区域使用权有没有伏先与非优先之历?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

现在老家盖房子,邻居说要在我的宅基地上给他留50厘米他家屋檐排水,这样不合理吧?有没有法律规定呢?

你自己愿意就留,不愿意的话可以不留。看你们的关系啦。如果对方得寸进尺他就自己想办法留出排水的位置。这是他们要考虑的事情,跟你没有关系。不过你这个邻居有点奇葩,为啥要你的宅基地留出部分给他用,他设计房屋的时候早干嘛去了,凭什么要占用别人的宅基地。

有邻居要在我家前面建房子,距离很近,我想问下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农村房屋前后的距离吗?

有邻居要在我家前面建房子,距离很近,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农村房屋前后的距离。
法律分析
要是土地情况不紧的,中间一般会留有一米宽的通道。如果两屋间是属于规划道路的范围,那就必须留出规划道路建设的宽度,其宽度多少就要看村委规划是多少了。若是与邻里屋与屋之间不属村道路规划范围,留有一米间隔就很可以了。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因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居民的采光,日照权也要保护。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对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是必要的。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且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对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不同,所以本条未规定具体的标准,而是原则性规定建造建筑物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为不动产相邻关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建造楼房的行为,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另一方的房屋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了遮挡,但在另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遮挡行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对遮挡行为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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