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旁边的马路,车噪音很大,特别是大货车噪音,很扰民;小区噪音有没有相关法律,该向什么部门投诉
由公安机关为主来进行管理的。市民遇噪音扰民可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或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110协商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噪音扰民
简述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范围,程序
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范围: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
1、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扩展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施工许可证
门前铺路用的铁板路已经修完了,铁板在旁边撂着,来回过车压得咣咣响,形成噪音,应该归哪个部门管?
这是施工用的东西,保护路面的,当然归施工单位所有并管理,有安全隐患和噪声扰民,也应当施工单位妥善处理。土地征用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局简称国土局,其职责之一就是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扩展资料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四)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五)招标工作已完成,施工单位己确定;
(六)建设单位已委托建设监理或建设单位建设工理机构资格己审定,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已确定;
(七)资金、物资和施工所需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八)按规定已在统计部门办理了统计登记手续;
(九)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参考资料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