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房产证有几年?是否跟商品房的产权一样?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3-27 11:24:44

商铺房产证和住宅房产证有什么区别,商铺

没有太大的区别。房子的性质会写住宅或者商铺。还有土地使用年限会有区别,住宅使用年限70年,商铺一般就是50年或者以下

商铺的房产证和住宅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商铺和住宅不动产证都是房管部门颁发的,但是两者也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1、不动产产权中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商铺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30年,而住宅则基本为70年。 2、土地使用性质也不同,商铺为商业用途,住宅则是住宅用途。 3、办理不动产权证及以后交易的契税不同。 商铺契税税率和住宅是不一样的。普通商品房(住宅)3%,首套房住宅:1.5%;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为1%。非普通住宅,140平米以上住宅,,别墅、商业、等均为3%。商品房如果符合普通住宅的标准,是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但是商铺就没有这种权利。 商铺买卖税费是指在房产交易活动中商业房产买卖的相关税费。按商铺性质可分为新开发商铺(开

商业门市房有房产证吗?

门市房相当于商铺,商场里的商铺是有房产证的。商铺可以任意买卖,没有时间限制。商铺是享有最高40年产权的商品房,产权人可以自由买卖,在房管局办手续,缴纳税费即可。但请注意,若“商铺”只是目前的实际使用现状,房产证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不是商服,使用权类型也不是出让,那么,这个当做商铺使用的房子,是否能够交易,交易的前提是什么,请具体咨询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一般可以办理房产证。商铺门面房产证办理主要分2种情况,交评估评估费1500,贷款服务费各不一致,公积金担保费0.3%,2是国管公积金-4个月以上,费用同市属公积金以上是通过中介办理的手续,只需要提供中介要求资料和费用即可,交评估评估费600、是公积金贷款1是市属公积金-3个月左右,贷款服务费各不一致2买央产房-2个月左右。\r\n更多关于商业门市房有房产证吗,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d321b61615833184.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商业门面房房产证权限是多少年?

一、商业门面房房产证权限是40年,自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开始计算。 二、产权年限是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产权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当天开始计算时间的。 三、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综合用地性质的建筑产权年限是50年。这个要具体看该项目的土地性质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就清楚了,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是有具体的时间显示的。

商铺产权都是多少年的?

纯商铺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40年,商住综合的是5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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