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及费用谁清楚些?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5-06 11:24:56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及费用

一、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 身份证 明; (三) 宅基地使用权 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房屋所有权 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如下: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勘察,同意建房; 5、到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三、 农村房产证 办理费用 农村 房产证办理 费用并不多,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房管部门。具体的费用有: 1、测绘费1元/m2; 2、登记费80元/宗。 《 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及费用

法律分析: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二)受理,提交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后,工作人员会受理; (三)公告; (四)审核; (五)收费; (六)记载于登记簿; (七)发证。费用 1、契税;2、劳务费;3、登记费;4、测绘费;5、印花税。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房产证怎么办理

办理农村房屋房产证的流程如下:
1、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
2、收集相关的证件材料后,向当地房屋管理所提交;
3、等待房屋管理所受理,并进行公告、审核;
4、缴纳费用;
5、等待发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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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农村房屋办理房产证流程:

农村住房办理房产证,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于农村建房的宅基地需要通过审批,因此,农村房屋房产证的办理不同于城市房屋的先买房后办证。而是需要先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才可以建房并领取房产证。

(一)申请条件:本乡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村(屯),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

(二)提供资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建房申请。

(三)办理程序: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农村房产证办理费用

农村房产证办理费用并不多,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房管部门。下面就大体来介绍一下农村房产证办理的费用:

1、测绘费为1元每平方米。

2、登记费80元/宗。


自建房房产证办理流程及费用

法律分析: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2、建房申请,办理程序: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农村房产证办理费用并不多,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房管部门。具体的费用有:1、测绘费1元/m2;2、登记费80元/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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