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房屋所有权?有哪位网友晓得不,解答下呗,谢谢!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3-29 11:24:46

如何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如果要获得房屋所有权,那必须在与对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办理相关的房屋登记手续,这样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那如何办理产权登记呢?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其共同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权利人事情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资料,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七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属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产权属证书。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权利人逾期事情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初始登记的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如果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共有的,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房屋在我国属于不动产中的一种,按照相关规定只有在办理了产权登记之后,才能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当事人之间仅仅是签了合同但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话,则还不能说取得了房屋的产权。

怎么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律分析: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法律分析: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交换等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继受取得,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2) 房屋赠与。 (3)房屋相互交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有哪几种

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有两种: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包括:依法建造房屋,依法没收房屋,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继受取得包括:房屋买卖(包括拍卖),房屋赠与,房屋相互交换。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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