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是连云港缴纳的公积金,打算在外地购房,请问可以提取公积金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3-19 17:14:49

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需要的材料有如下这些:房屋权证书,商品房购销合同书,购房借款合同,销售不动产专用。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二手房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房屋权证书,商品房购销合同书,购房借款合同。

2.买卖契约(含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权证书,购房借款合同。

3.住房借款合同原件(申请须提供复印件)。

4.借款银行出具的现时贷款余额证明原件。

5.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在外地买房,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购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员工在异地购房,那么员工是满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的。员工可以携带材料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购房公积金提取一手房提取:(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二手房提取:(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主买房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外地购房可以提取连云港公积金提取条件

这是属于异地提取公积金,住建部给出了提取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异地提取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可以提取;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

异地购房可以提取本地公积金吗

可以的,根据目前公积金提取政策,符合条件的职工购买本市区域外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是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的公积金,符合条件的职工是指具有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者工作证明。本地职工购买外地住房,如果是全款购房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公积金卡、购房合同、房产证、全款和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 法律依据 《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三)贷款城市公积金

异地购房怎么提取本地公积金

法律分析:(一)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填写内部联系函发公司人事,并由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

(二)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购房屋的必须是商品房(住宅);

(三)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供得资料:1.异地购购房屋的买卖契约(正本);2.异地购购房屋首付的收据;3.异地购购房屋购房发票;4.异地购购房屋的贷款银行打出明细并盖章,由公司办理后来领取;5.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的身份证;6.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填写提取申请单7.住房公积金现金支票。

(四)异地购房在一年期内是可以申请异地购房还贷手续,办理时间是每月1-10日;

(五)异地购房一年以上的是不能申请还贷手续,但可以办理提现是不受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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