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使用年限国家是如果规定执行的?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11-22 11:24:46

关于土地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土地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 土地使用证 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 商品房 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物权法 》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 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但是,当 购房 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 土地出让费用 ,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江门日报 傅学超) 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原因多 对于为何会出现个别新买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就缩水的现象,房地产开发商和国土部门人士认为,主要是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 土地出让 后部分地块存在转让以及土地闲置时间较长等原因造成的。 针对陈小姐所投诉的市区某楼盘的土地使用年限少了16年的问题,该房地产开发商的有关负责人梁经理就曾表示,该地块于1993年出让时,他们公司并不是一手买家。2007年,该公司接手此地块时,地块的闲置时间已经很长了。同样,在江海区一“缩水”16年的某楼盘所在的地块,在1994年首次出让后,也闲置十多年才开始大面积开发。对于闲置时间长的问题,有市民认为,其中不乏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后,为赚取最大的利润,故意不及时开发,等待升值后再进行开发,而等到可以销售时,土地使用年限已经过了很长的时间。对此,市国土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几年来,我市国土部门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大处置闲置土地力度,有效抑制了土地闲置的现象。 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也是造成“缩水”的一个主要原因,房地产开发商对此有同感。他们认为,从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正常的房产规划、开发和销售等过程,一般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有的甚至会拖上三四年。遇到经济不景气,或者开发商资金不到位、相关证件未办齐等因素,开发周期可能延迟得更久。 还有的房地产项目是分多期进行开发的,等到开发第三期、第四期时,相应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会缩水较多。 此外,有的地块经过出让后,往往会在多个买家或者公司之间进行多次转让,这也无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缩水。 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申请 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 转让合同 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 抵押 、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 抵押合同 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 房屋所有权 证书等。 (四)因 继承 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 继承权 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 划拨土地使用权 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的使用年限对于正在使用土地的人来说是一定要清楚,因为土地不同的用途那么它的使用年限也是不一样的,如果年限一到期的话是一定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重新续签,并按照规定支付土地的出让金,不然就是属于违法的使用。

各类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是什么?

各类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是: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其他综合类性质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一、各类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是什么?
各类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是: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其他综合类性质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二、土地性质的分类
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用地的概念是指不同用途的土地(如商业、工业、住宅等)所构成的土地。
三、相关内容拓展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
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
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
我国的各种类土地使用年限都是有着一定的规定的,根据使用的用途不同其使用年限长短上也是有着一定的差异的,最长的是70年,最短的40年,这需要到当地的相关部门或者是官网上进行详细的了解,避免在使用时因为不熟悉政策而导致不必要的麻烦产生。

国家农用土地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农用土地的使用年限从30年到70年不等,耕地的承包期一般是30年,草地的承包期是30年到50年不等,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不过,特殊林地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后可以延长。一般主体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也不应该超过20年。

一、国家农用土地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城镇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权年限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在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土地出让年限的确定: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70年;砖木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
三、相关规定
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各地必须要进一步的规范农用地在使用过程当中的一些管理政策,才能确保国家对农业用地改革制度的落实。虽然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没有做出任何的限制,但农业用地基本上都是在到期之后需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的。农用地的年限取决于农用地的性质,到期之后要有村委会重新发包。

国家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是多久

国家规定土地使用期限需要根据土地用途来决定,居住地为70年、工业50年、教育文化50年、商业40年、仓储50年、综合其他50年。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根据用途的价值来判断的。

一、国家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是多久
土地使用权年限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国家农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是什么
(一)凡流转的土地应由承包农户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书,并由村土地流转信息员,报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乡镇服务站对流转信息进行存储并公开发布。
经流转双方协商和共同申请,可由收益评估员进行流转事前价格评估,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评估审核表,提交流转双方参考,确保流转价格的公平、合理。对已达成协议的,乡镇服务站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流转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二)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指导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并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送发包方、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各备案一份。
以转让形式流转的,承包方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后,再签订流转合同,合同签订后要将全部合同文本送发包方签署意见后才能生效。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在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三)受让方对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四)凡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登记,并报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建立“四荒地”管理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将“四荒地”的发包纳入土地流转程序进行管理,在采取流转形式前,需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通过规范的方式取得“四荒地”承包权的,在依法登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承包者可以采取不同的流转形式进行流转。
最后,土地使用期限需要根据土地的具体用途来决定。我国的国土资源很丰富,土地的利用率也很高,国家为了使土地最大化的发挥利用价值,在每块土地规划用途时都会有专家进行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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