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能公积金贷款吗
一、拆迁安置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x0d\x0a 1、具有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x0d\x0a 2、在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新开户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x0d\x0a 3、实际发生拆迁安置房的行为;\x0d\x0a 4、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安置房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x0d\x0a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x0d\x0a 6、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x0d\x0a 二、凡办理请问拆迁安置房可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一、拆迁安置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x0d\x0a 1、具有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x0d\x0a 2、在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新开户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x0d\x0a 3、实际发生拆迁安置房的行为;\x0d\x0a 4、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安置房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x0d\x0a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x0d\x0a 6、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x0d\x0a 二、凡办理购买安置房可以公积金贷款吗
购买安置房可以公积金贷款。
对于拆迁安置房贷款的办理条件,不同的地区,其规定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是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根据要求办理。
安置房交易的注意事项如下:
1、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
2、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
3、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如果在完成过户之前,卖房人死亡了,而卖房人的继承人对于该买卖合同产生争议,买房人为了完成过户,就不得不与从未谋面的继承人进行交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 安置房可以公积金贷款吗
安置房一般是政府或者是开发商占地给建的,那么这个安置房如果想买的话可不可以像商品房一样用公积金贷款买呢,公积金贷款的法律概念是什么,公积金贷款的优势有哪些呢。我整理了“安置房可以公积金贷款吗”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一、拆迁安置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在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新开户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3、实际发生拆迁安置房的行为;
4、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安置房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凡办理拆迁安置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均需提供以下材料:(都必须出示原件并提交3份复印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户籍证明;
3、结婚证(未婚证明);
4、收入证明;
5、刷新后的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缴存流水;
6、房屋登记信息证明;
7、拆迁安置协议;
8、首期付款凭据、银行对账单;
9、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优势
(1)方便程度,办理时间等上差不多。
(2)商贷一般没有贷款上限或上限很高,借款人可以直接申请比较高的贷款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上限控制,但高额度的贷款需求可以通过组合贷款方式解决。
(3)商贷的贷款对象范围比较广,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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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可以公积金贷款吗
法律分析:购买安置房可以公积金贷款。对于拆迁安置房贷款的办理条件,不同的地区,其规定有所不同。如果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可以根据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是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