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们在镇上修建房屋相关部门不予办产权我们应该怎么做?应有的手续都有。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金融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6-08-21 08:36:03

镇上的房子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如果你在镇上的房子没有房产证的话 ,你可以携带个人身份证 ,去当地的房管局 ,申请录入信息 。然后办一张房产证

在乡镇上买的地皮自建房怎么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

乡镇上买的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可以有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第八十三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扩展资料:

农村居民如何申请办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续: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

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建房

房子买下以后,房子办理不了产权证,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有些开发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出让合同允许的建筑容积率,却未能按要求补交增容地价及签订补充合同,这种情况下产权证暂时无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也必须与批准的用途一致,但有些商品房项目建设时超出市政府批建的用地红线,或是开发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变更设计、超建、超层,且未能补办手续,这都将影响该商品房项目产权证的办理。 此外,有的开发商隐瞒真实情况,将已抵押给银行或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出售给购房者;有的开发

现在农村盖房子要什么手续?怎审批的?

一般经过要先通知【村民委员会】,然后通知【国土管理所】和【政府城建办】工作人员到现场定点,若符合规划就到【国土所】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产权证、继承公正手续、户口本等要件,到【村社】加注意见,到【国土所】加注意见,到【城建办】办理规划许可证,到【国土所】办理用地手续。

具体涉及部门如下: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建设用地许可证》: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1、向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对村民拟占用土地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有的地方可能要求超过一定比例的生产队成员签字同意)

2、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或分局)初审后签署意见,再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4、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5、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扩展资料:

不予批准自建的情况:

1、建房地界不清楚、难以划分的;

2、该宅地基存有争议的;

3、该地附近有地质有滑坡现象的,为了安全起见,最好是不要用于住房;

4、国家规定的禁建区;

5、国家界定为基本农田范围内;

六是位于国家规划区内的地方。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政务服务网--农村自建房的审批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建房

划拨土地不能办房产证怎么办啊?

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性质就是划拨的,照样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是房产证上会注明该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土地性质为划拨。

1、划拨地上新建的房屋办理产权证:只要审批手续齐全,就可以办理产权证;

2、划拨地上原有的房屋办理权属过户:需要先将划拨地变为出让地,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扩展资料: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为国有划拨用地的价值认定及其估价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规定,国有划拨用地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等。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国家在一定年期内,继续向土地使用者无偿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

划拨土地的价值属性已经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中有所体现,明晰这些价值属性及其结构,对于提高土地集约化效益,合理进行土地收益的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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