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新建房屋需要什么条件
一、农村宅基地新建房屋需要什么条件
1、农村宅基地新建房屋需要下列条件:
(1)无宅基地的;
(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
2、公示。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
3、上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
4、乡镇联合审核;
5、乡镇上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及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6、县级审批。及时依法依规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查;
7、核发批准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批准文件,核发《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
农村建房国家政策
农村建房政策是: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75_,四人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100_,五人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110_;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125_。
一、农村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是:
1、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分户无宅基地的;
3、因自然灾害、旧村改造、避险移民、自然村合并或征地拆迁等原因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4、因离异且在财产分割时未取得宅基地的,或虽取得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不得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
1、不符合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未满18周岁,以分户为由申请使用宅基地;
3、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4、户口已迁出再向原户籍所在地申请新宅基地的;
5、原有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6、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7、影响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一律不准转让或买卖。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能继承。但村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四、那么,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或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农村建房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了,农村建房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经过村集体同意,任何违规建房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将受到法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在原有的宅基地建房规定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75_,四人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100_,五人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110_;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125_。
一,详细解答:
参考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滩。你家仅仅经过居委会同意就开始建房,从程序上看不合法。你们要建房,应当经村(街道)集体规划后,由所在乡(镇)政府土管所审核,报县政府土管局批准,获得宅基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看方可施工。
你们家未经审批就建房是违法的,但并不代表办事处麴人就可以随意“执法”,依照前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具有监督检查权。参考前法第77条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据此,街道办事处没有监督检查权和强制执行权,其砸楼板的行为期显违法,如果数额较大,有可能触犯刑法。你们可以要求办事处糖偿损失,或者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_以内,四人的农户100_以内,五人的农户110_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_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_;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_。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_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最新政策
首先,国家宅基地规定的新政策是施行日期2020年01月01日,公布日期于2019年08月26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部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这部法律有三条对宅基地作出了规范,对农村农民拥有宅基面积、数量地进行了限制。结合现在的形势对盘活宅基地的使用进行了设置。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会被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最后,可以参照农村土地管理法对土农村宅基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