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有相关的政策吗?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5-03 08:15:29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的办法为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

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批准续期使用。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

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对申请续期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这就是说,国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无偿收回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如果被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都是要被无偿收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以上内容参考:中央人民政府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有土地使用到期后怎么办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当事人可以办理续期,缴纳续期费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民事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相对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权,法律保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流程如下: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
3、现场勘察;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
5、填写转让审批表。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到期可以提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再次申请的期限应当不超过3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的,自动续期。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年限已到期, 怎么办?

(一)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当是自动续期。 (二)根据我国有关的一些法律规定,凡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约的年限已经届满的这种情况,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对此应当最迟在届满之前的一年进行申请续期的相关手续,根据规定,相关部门应允批准除了以下这种情况: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 (三)一般来说,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情况,应当是自动续期。而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需要根据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办理。至于该便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方面的一些问题,依照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另外来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内容尚不明确的依法办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解决方法如下:

1、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到期后,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既不论是在第一轮承包还是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如果未达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所规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应当延长至30年;

2、延长是在第一轮或第二轮承包期限的基础上延长的,而并非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发包。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只要没有达到国家所规定的30年承包期限时,都可以向村委会申请续签承包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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