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花园使用权合法吗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11-10 08:15:02

一楼赠送花园使用权具体权利

一楼赠送花园使用权只有修剪、改造、种植、收益等的权利,并没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

一楼院子合法使用权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楼的房子是没有相应的土地的所有权的。但是一楼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以及相应的习惯,一楼的房屋对于院子是有相应的使用权,但是相应的使用权要求不能够搭建永久性的建筑物。以免被城管等相关部门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一楼带花园的房子是否合法

只要有产权证就是合法的。

一楼带花园的房子的好处:

1、高层的一楼,底下是地下车库,干燥方面,一点问题也没有。

2、一楼有个三十多平的院子,朝西,采光通风是完全没有问题。夏天很凉爽,院子外是大片的草地,地势也比较高。就种菜来说,由于接地气,又能接雨水,所以基本上需要自己浇水的时间不多。

3、窗户下面就是漂亮的花草,重要的一点就是消防条件极好,要是楼起火了,从院子里一翻就走了,处处都是逃生通道。

扩展资料:

买带花园的一楼要注意:

1、注意查看小区的总规划图纸,留意楼间距的大小,这个关系到房屋的采光、通风和私密性问题。留意化粪池、水泵房、变电房等的位置。

2、要注意这个花园一般为开发商赠送,赠送的面积是不计入房产证的。按照物业法,凡是不在业主自己房产证内的土地和小区附属设施是属于全体业主的的公共财产,由物业按业主委员会授权管理。也就是说,其实一楼花园的产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

如果业主和你打官司,要你把花园让出来做公共绿地,那么,这场官司你必输无疑。但买一楼房子的人,其实也为这个花园买单了的。

3、要考虑物业好坏,比如,有些楼盘加强安保措施,24小时巡逻,安装密集的摄像头让业主放心。小区严格人车分流,把对一楼住户的噪音污染和灰尘污染控制到低。为了解决一楼潮湿的问题,物业将一楼都垫高约1.5米,地下车库也做了防潮层。

物管按严格的程序灭蚊灭鼠,保持小区公共环境的清洁。一些小区还特意在单元门处贴上“严禁高空抛物”的标志,提醒楼上业主不要影响楼下邻居生活。

常州房地产规定一楼洋房花园怎么规定的

花园是属于小区业主全体共同管理的区域。
参照《房产测量规范》和《房屋面积测算规范》等规定,私家花园不可能列入专有权面积,不可能是专有权范围。也不可能列入公摊,因而不可能是共有权范围。它又处于小区内,只能是小区业主全体共同管理的区域,属于成员权益的范围。
从法律上看,私家花园并没有上盖建筑,因而根本不可能是任何形式的土地使用权的客体。从用途上看,一楼花园往往设有本栋业主共有的给排水设施,还是整个小区绿地率的计算指标,这也决定了,它根本不可能由私人享有任何专属的权利。

开发商将小区绿地送给1楼的业主作为私家花园,合法吗?

如今不少在市民购买商品房入住后发现小区绿地被送给1楼的业主作为私家花园,为此不少业主都认为非常不合理,侵犯到了所有小区业主的合法权利。由于一些开发商为了销售原本不好售出的一层,经常宣称“(业主)买一楼(开发商家)送花园”。

其实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有条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一楼花园属小区公共部位,归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和使用,房地产开发商是根本不具有公共部位的处分权的。

很多业主当初看中开发商的房子就是因为小区绿化率比较高,环境优美才买房的,可公共绿地被占,种了菜,搭起帐篷,完全影响了小区景观,这显然改变了购房时的环境,多少让人难以接受并深感无奈。

另外,我国物权法也有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通常情况下,小区绿地归属首先是推定为业主共有,市民在购房时,如果遇到开发商赠送花园绿地的情况,一定要写入购房合同,并要求其将此内容在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权属登记、备案,进行公示,以明确权属,得到合法取得证明后,才能将此视为私有财产。

所以仅凭开发商口头承诺或是出具书面合同及证明,是无法对抗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无法将全体业主的共有绿地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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