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涉及到房产时该在哪起诉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3-09 17:14:57

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在哪里起诉?

一、夫妻 离婚 后房产分割在哪里起诉? 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应该在当事人所在的当地法院进行起诉。 当事人依据 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的 诉讼时效 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男女双方 协议离婚 后一年内就 财产分割 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离婚争议的诉讼时效 1、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 债务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提起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 《婚姻法》第十一条 1、因胁迫 结婚 的 应当自 婚姻登记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 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不能提起离婚的时间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时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5、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 的时间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 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 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夫妻在离婚时需要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根据房产的归属的情况的不同有着不同的判定结果。如果在双方对财产分割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进行起诉。起诉需要原告到当地的法院的进行,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受理等待开庭。

离婚后房产纠纷去哪里起诉

法律分析:(一)登记离婚后可以直接向法院诉讼的情形有:1、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给付财产和相关款项的;2、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有胁迫、欺诈等行为的;3、婚姻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4、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

(二)诉讼离婚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情形:1、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2、诉讼离婚时未涉及到的财产;3、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表明某些财产有证据后可以另案再诉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财产判决后去哪里可以再次申诉吗?

一、离婚财产判决后去哪里可以再次申诉吗? “一事不再理”是起 诉讼 的一个重要规则,对于同一事项,法院不会进行第二次审理。但这不表明离婚案件判决之后就绝对不能再起诉了,出现以下情况,您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1、离婚判决对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 未作处理如果离婚判决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事后难以对处理方法达成一致,则夫妻双方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对该财产进行分割。 2、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 债务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诉讼时效 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3、 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 子女抚养费 发生变化此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部分。以上就是“法院离婚判决后还能再起诉吗?”的问题解答,希望您够对您有用。如果您发现您的离婚案件判决后可以再起诉,那么建议您聘请一位专业的婚姻 律师 ,来帮助您,毕竟像隐匿财产这种事,律师的调差渠道要比您多得多,他能帮您找到有力的 证据 ,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二、判决离婚后房产怎么办?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 婚姻法 》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夫妻共同 财产分割 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 婚姻家庭 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 离婚财产分割 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 离婚损害赔偿 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 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 抚养 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六)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 结婚登记 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 第三,已购公房的分割 。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根据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职工在购 买房 改房时取得全部产权的,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得房改房的职工,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 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 第四,父母在子女 购房 中有出资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父母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 (1)当事人 结婚 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 婚前财产 ,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第五,存在 按揭贷款 的房屋财产分割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购买房屋的房屋款是通过 银行贷款 取得,在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时, 房产证 上登记的 房屋产权人 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 抵押权 。 根据购买房屋与申请贷款的时间以及贷款购得房屋的还款情况,对于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一方婚前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婚后用于还贷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进行补偿。 (2)婚后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 再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合上面所说的, 离婚财产判决后去哪里 可以再次申诉吗?如果你对财产的判决不服是可以再次申诉的,但是你必须要有确切的证据来证明你的观点,不然法院是不会再给你机会的,现在是法治社会,什么都要求证据,只要有有力的证据,就会拿回属于你的东西。

离婚的时候财产要分割,房产有纠纷要怎样解决呢?

谈判解决。在解决离婚、房地产分割纠纷之前,当事人应该冷静地坐下来好好探讨这个问题。仲裁。让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等部门调解房地产分割纠纷。判决。当事人不能就离婚、房地产分割纠纷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首先调解这一纠纷,仲裁不会根据一定的事实情况判决。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原则上应该平均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不同,具体处理也可能有所不同。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住房,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妇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归一方所有。分房的一方要给另一方相应的房子半价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就要照顾女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住宅,一方拥有,另一方以离婚重住为由要求临时居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临时居留,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特殊情况下离婚、房地产分割纠纷的处理.婚前当事人购买的房屋,清偿所有房屋贷款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都不会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婚前全部付清并取得了房产证,那房子就是婚前财产。结婚后一方作为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子是一方财产。夫妻结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住房产权证书后离婚的。一方婚前租赁、婚后作为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明以一方名义登记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夫妻间事先约定对不动产的产权属于其中一方,否则无论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书上面的购买者或房屋所有者是哪一方,在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书上面注明共有人,无论夫妻双方的出资份额是多少,该不动产都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离婚起诉流程和费用起诉离婚都需要准备什么去?必须去所在区的法院吗?可以在所在市的法院申请吗?

你好,分别解答你提的四个问题。 第一、起诉离婚的费用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需求、标的等情况综合判断。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不涉及财产的分割的话,法院的诉讼费就是按照件数收取的,一件离婚案件就是50-300元。 涉及财产的是按照财产的数额收取,但是财产数额不超过20万的,是不缴纳的,超过20万的,按照超过数额的 0.5%缴纳。比如,分割的财产是100万,缴纳的金额就是100万减去20万再乘以 0.5%后得出的金额加上原本的基数缴纳。 此外在诉讼中还可能出现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一般也都是根据财产的标的按照相应的标准收取。 第二、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民事起诉状、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小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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