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办契证交费吗?谁能说说呢?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12-18 17:14:55

房改房过户手续怎么办理

过户流程: 领表:《房地产转让申请审批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确认单》,填表; 交易:买卖双方验人签字; 查档:查房屋产权是否清晰、有无抵押、查封(上午查下午出结果,下午查次日出结果) ; 鉴定: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核价:财政部门根据《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的成交金额评估房价; 地税:缴纳卖方房产营业税(免税的地税部门开具免税确认单)和印花税,印花税买卖双方各万分之五; 第二天或第三天交件七天后交契税:交纳契税,领取契证交手续费:交纳交易手续费封卷; 领取证回执此后十个有效工作日后领证:买方拿身份证原件取房证。

房改房办理契证要哪些资料

房改房办理契证需要以下材料: 1.居民有效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本; 3.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 4.购房合同。 房改房办理房屋契证流程: 首先,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第二,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第三,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

房改房政策详解(北京、杭州、南京)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很多业主朋友比较关心房改房政策问题,下面小编列出了三个地区的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房改房政策

  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前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这类出售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1999年《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对此有过解释“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既然房主现在是你,你就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与其他人无关。

  房改房是参加房改的产权房,来源有的是单位的,有的是使用权的,在购买是若是产权的就要交土地出让金,这个多少根据原产权的百分比不同,若是使用权的就要按工龄去买取.福利房多半是产权房,是单位分配给个人的福利用房。


  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我国现行政策鼓励职工购买住宅,承认福利房归购买者个人所有。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21条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1999年2月10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对已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鼓励购房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杭州房改房政策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

  (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解困房)等。

  (三)国家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权属清晰。出售在学校校园、工矿作业区域内的房改房,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缓上市:

  (一)已列人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改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改房。

  (三)党政领导干部购买或集资建造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房改房。

  (四)购房贷款尚未还清,所有权已设定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改房,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

  (五)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市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换购房)买卖协议书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

  (六)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第五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抵押和租赁。  房改房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按照"先评估,后交易"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职工、居民的房改房上市交易,不得造成该户职工家庭新的住房困难,交易后该户不得再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再购买或租用政府优惠价格供应的其它住房。

  第八条 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卖方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经卖方及配偶所在单位和原产权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意见后,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l、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复印件;

  3、夫妻双方现有职级证明;

  4、同户籍居住成年人共同签字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5、原购买公有住房或安居房、集资建房买卖协议书。

  (二)市房改办负责对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的审核。在接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有关证件。如申请上市的房改房不属上市范围的,应将审查决定的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如同意上市,出具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文书。


  (三)市土地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权属审查。

  (四)凡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准予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由卖方向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申请住房价格评估。

  (五)买卖双方签订契约。

  (六)由买卖双方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交易手续并提交《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和房屋价格评估书,由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所核实申报价格。

  (七)买卖双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八)买方在办理完交易过户手续后2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市土地管理局在2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

  第九条 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应按规定缴纳下列税费:

  (一)土地收益金。暂按成交金额的1%(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下同)由卖方缴纳。

  (二)根据现行税法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成交金额的5.55%(简称综合税率),由卖方缴纳。

  (三)契税。按成交金额的3%计征,由买方缴纳。

  (四)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0.1%,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

  (五)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免收交易手续费。


  第十条 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的收入,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交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原售房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时,应在办理交易手续的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税款。该项税款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缴交人库。自交易之日起,至新购买住房交易过户或预(销)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之日止,对前、后一年内重新购买的住房,且已按前款规定足额纳税的,其相当于税款金额部分可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新购房价款大于或等于出售房款的,予以全额退还;(二)新购房价款低于出售房款的,相当于新购房价款部分予以退还。除此以外,为鼓励房改房上市交易,市财政给予接转让房改房成交金额1%的补贴。职工、居民申请退还上述款项时,应凭原始纳税凭证、新购住房付款凭证或预(销)售商品房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办理退款确认手续。办妥新购住房交易手续后,持经确认的退款凭证,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所需资金数额,由市财政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职工、居民的房改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进行置换,房改房按评估价计价,缴纳1%的土地收益金。商品房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计价。置换住房应交税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现行政策的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所得的房改房,可比作商品房出售。


  第十三条 房改房相互交换、房改房与公房交换、房改房与私房交换,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应各自按交易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交换住房应交税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居民的房改房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理所抵押的房改房,所得的价款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税费后,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 出租房改房按《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租金收人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职工及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凡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证假明的,一经发现,除追究直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房改房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已购房改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对房改房上市交易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只适用于房改房首次进人市场,房改房转让以后再次进人市场交易的,按有关私房交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南京房改房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4号)和市政府关于《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现就2000年度房改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调一个百分点,即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6%调整为7%。有条件的部、省属单位和市属及以下有条件的企业,经市房改办批准可调整为8%。三资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仍维持10%。特困企业经法人代表提出申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市房改办批准,可维持原6%的缴存比例,但缴存基数仍须调整。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1999年月平均工资核发,月平均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90元的按390元计算。调整后的缴存额低于现缴存额的,原则上按现缴存额缴存。

  将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的住房补贴改为增加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来落实,即单位为“新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由单位原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其操作暂按原规定执行。

  全市所有区、县由财政列支的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必须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关于公​有住房租金调整

  砖混一等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由1.60元调整为2.00元,砖混二等公有住房租金由1.36元调整为1.70元。市政府规定非出售范围内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砖混一等由1.45元调整为1.55元,砖混二等由1.24元调整为1.32元,砖木三等由1.06元调整为1.13元,简易房由0.63元调整为0.67元。各项调节因素不变。2.5%的租金补贴比例不作调整,补贴基数按职工本人1999年月平均工资或月离退休工资执行。

  2000年6月30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户(对象)、非在职优抚户(对象)和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职工家庭,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其租金减免政策仍按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

  出售钢混、砖混一等公有住房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50元,出售砖混二等公有住房为770元。取消现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其余政策仍按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件执行。

  进一步扩大售房范围和售房对象。各单位除庭院、别墅式住房;与党政机关、科研院所、教育院校的办公、科研、教学区不可分隔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房;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应向符合购房条件、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含经组织批准调离本单位的职工和合法取得租赁权的住户)出售。国有企事业单位尤其要重点做好无其他住房的本单位职工的遗孀、遗属,在破产企业的外单位职工现住房的出售工作。

  四、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

  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额标准、工龄补贴标准,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逐月住房补贴比例,均不作调整,仍按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件执行。

  五、1998年房改政策执行至2000年6月30日,2000年度房改政策调整通知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六、市属五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54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并报省、市房改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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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买卖是不是必须交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国家征收的,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过户费用根据你们签定的合同约定确定由谁承担,房屋价款的构成包括土地出让金,和过户费用是二码事。

我通过中介买了一套房改房的二手房。中介合同中约定“其它所有办理产权证、土地证、契证所需的税费”由买方承担。现在手续已经基本办好,但是其中有一项费用为“土地出让金”将近2000元。中介说根据他们的行业惯例是由买方承担的。但据我了解,一般房屋买卖中买方不承担该项费用。

关键是看你所付房款中是否已经包含了这项"土地出让金"的费用,如果不包含,应当由你交纳.另外,对于""其它所有办理产权证土地证契证所需的税费""的理解,如果通常的理解包括土地出让金,而且,原房款中并不包含这项,应当是由你----买方交纳。

扩展资料

房改房,又称为“已购公房”、“上市公房”,是职工将单位以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房产以有关部门指定的价格将产权买断为个人所有的房产类型,在房改房中,只有产权性质为“成本价购买”的房产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1、契税、印花税

按照商品房的契税和印花税标准交纳;

2、土地出让金

房改房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解释:当年成本价——指的是该房产实际上市出售的当年,由政府颁布的房改房成本价,也就是“今年”的成本价,北京市市区的房改房成本价为1560元/平米(部分郊区县有所下浮)。

也就是说,成本价房改房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15.60元/建筑平米;房改房在上市出售并且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其产权性质即等同于商品房产权了。

3、个人所得税

房改房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与商品房相同,只是起算时间。

上,房改房是以该房产当初房改时,交纳房改价款(购房款)的实际交付时间为起算,需提供当时的缴款凭证作为计算依据,另外,在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合理费用)×20%”的标准计算时,房改房的原购买价格不是以房改时所交纳的款项为计算依据,而是统一核定为4000元/平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改房

房屋交易时的契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的流程,手续

新政策下房产过户需要以下手续和流程: 1、签订合同交付定金; 2、去银行申请购房贷款; 3、银行指定律师与申请人谈话,审核贷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件、收入证明等等); 4、银行指定阿评估师对出售房产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值; 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一起送交银行进行审核; 6、银行确定申请人具备贷款条件之后,发放贷款承诺书(银行按照评估价格确定贷款金额,所发放的贷款额度一般是评估价格的70%); 7、银行发放贷款承诺书之后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8、买卖双方同时到房地局办理过户,递交相关资料,大多数情况下最迟应该在办理产权过户当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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