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证需要带什么? 房产公证需要带什么手续和证件?费用需多少?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12-20 08:15:10

房产公证需要带什么资料

房产公证需要带的资料具体如下:

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国家有关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3、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提交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

4、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5、涉及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当事人申办房产公证时,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并按公证员的要求提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公民在购买房屋房屋,与开发商、或者是房屋所有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可以带着合同、证明双方身份等的材料,到公证处提出房屋公证的请求。当然此程序并不是必须的,买卖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是否公证。

房产公证需要带什么资料?办理房产公证需要带什么资料?带什么资料

进行房产公证,有助于解决房产纠纷。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那么,房产公证需要带什么资料? 房产公证需要带什么资料如下: 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人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等)。 2、涉及 房地产开发 的,提交 土地使用权证 明、国家有关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3、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提交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 4、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5、涉及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以下房产过户时,需要 办理房产公证 手续如下: 1、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 继承权公证 书”和 房产所有权 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 所有权转移 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 遗嘱继承权 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 房产所有权证 、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以上就是关于房产公证需要的资料,需做公证的已经准备好相应的资料的,即可以去办理公证。

房产公证处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房产公证需要带什么资料如下:
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国家有关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3、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提交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
4、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5、涉及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房产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法律所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开始生效,但建议公证,主要是用以增加赠予合同的效力。
房屋公证应需要的手续及提交的材料有: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以及户口本;
2、所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3、如果所赠与房屋属于共有的财产,则应该要提供共有权证明以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
4、赠与合同或者赠与书原件;
5、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的材料;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赠与合同公证中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但在赠与书公证中仅指赠与方;申请人申请此项公证应该是其本人亲自至公证处进行办理。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房产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房产公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公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产产权相关的证明材料,房屋买卖合同等;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房产知识本月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