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是大产权还是小产权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金融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3-01 15:44:03

回迁房是大产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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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都喜欢购买回迁房,因为回迁房价格比商品房更便宜,可以节省一部分开支。然而在购买过程中,很多人会问回迁房是否是大产权的问题,下面我们来了解下!



回迁房是大产权吗


回迁房是大产权房子,因为回迁房是由政府统一划分土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并且得到政府审批、同意,所以回迁房属于大产权房子。要是未经过国家审批的房屋,属于违规用地,房屋不能取得产权证,这种房屋才被称为是小产权房屋。


为什么不能买回迁房


1、存在安全隐患



首先,回迁房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不少回迁房在物业、供暖、户籍迁入等方面都存在隐患。而且有些回迁房在建设时未经过规划、审批、验收的程序,所以房屋质量、配套设施没有安全保障。


2、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产权证是房屋的物权证明,要是没有产权证就不能合法转让、抵押房屋。而许多回迁房因某些原因无法领到房产证,因此购买这种回迁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3、可能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



而且回迁房容易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因为产权一时半会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有些回迁户故意一房多卖,导致购房者购买后拿不到房屋产权证。


4、过户费用高


虽然购买回迁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但回迁房在过户时,需要补交一些额外的费用,增加过户登记的费用。比如:如果回迁房使用的是划拨土地,那么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



小编总结:以上是关于回迁房是大产权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购买回迁房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大家千万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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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迁房是大产权还是小产权

法律分析:大产权。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回迁房与商品房一样,都有房产证,有房产证的回迁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而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回迁房是小产权房吗

回迁房并不是小产权房。理由在于回迁房经过了法定的审批程序,且土地性质是属于 国有划拨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

拆迁房是小产权还是大产权

法律主观:

回迁房经过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可以 办理房产证 ,属于大产权房。小产权房一般指的是没有经过土地规划部门批准的 农村集体土地 上建的房屋。大产权与小产权不属于法律概念。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 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根据《 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法律客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拆迁房是小产权还是大产权

回迁房经过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房产证,属于大产权房。小产权房一般指的是没有经过土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屋。大产权与小产权不属于法律概念。
一、拆迁安置房与小产权房的区别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实践中,开发商为了实现盈利目的,在安置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往往会超过安置所需房屋数量,并在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将剩余房屋对外出售,则该部分房屋严格来讲,已不再属于拆迁安置房的范畴之内,而是与普通商品房一样可以直接对外出售,上市进行交易。
小产权房:则是相对于全产权房的一种俗称,是指国家不予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并向外出售的房屋。
二、能否取得房产证
拆迁安置房: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
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因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而无法取得房产证,实践中,很多地区的小产权房都有由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该种房屋亦被俗称为“乡产权房”,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权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机构应是县级以上房屋土地主管部门,而乡(村)级政府或其他机构无权制作颁发产权证,所以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只能证明买受人对该套房屋享有使用权,而不能产生确认买受人对该套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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