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房条件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1-30 17:15:07

新房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交房

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地面是否平整

地面平整度往往是容易被忽视的地方,别小看平整度的问题,同一个房间可能会有3厘米的高低差,如果是自己找平,得花费多少水泥、砂石,还要浪费房屋高度。

2、地漏排水是否通畅

建房的时候,许多水泥块、砂石容易掉入地漏排水管,造成严重的堵塞情况,等入住后发现就麻烦了。

3、卫生间下水管是否安装防火圈

防火圈是安装在下水管顶部的,楼下的邻居家发生火灾,火有可能会顺着下水管往上蔓延,这时候防火圈受热会自动膨胀将下水管挤压断裂,彻底封死火势蔓延的通道。

4、做好防水实验

一般开发商会做一次防水,我们要做的是检验开放商防水的质量。有经验的人会将卫生间的下水管堵住,然后放一定高度的水,封闭3天以上,通过水位是否下降来检验防水的质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交房

房屋交付条件有什么

法律分析:房屋交付条件如下:(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交房要具备哪些条件

楼盘交房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说,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相关机构验收项目合格是交付的最基本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做了具体规定,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五个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在验收时,上述条件是否达标,一般通过开发商出

房屋交付条件是什么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 商品房 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房屋所属的楼需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可以通过登录房管局网站查询。 3.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权属证书(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 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屋交付要具备哪些条件

房屋交付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经过验收后,验收结果为合格; 2、符合 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的交付条件; 3、具备《住宅 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城市 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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