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地号是什么意思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9-25 08:15:01

土地使用证上的地号是什么意思?

地号指是宗地号,也就是那一幢楼所处的那块地的编号,一般是一幢楼或几幢楼同一个地号。
地号就是填写在地籍调查表上的地籍号,在土地登记卡、土地证书中都需要明确。地籍号一般可按行政区——街道——宗三级划分,进行编号,对于特大城市可分四级编号,即:行政区——街道——街坊——宗。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截止2009年1月,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3年,中国开始颁发林权证,其四项权益里,也包含了部分土地权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证

房产证上面丘地号是什么意思?每一个房产证上面的丘地号都不一样吗?

房产证的丘地号是所在地区各栋楼的地号,即地方编号,同一栋楼的所属丘地号是一样的,不同懂得楼的丘地号是不一样的。比如房产证是某各小区的06栋0802号,其中06就是所属的丘地号

丘地号的设置是为了能够更好地辨认小区内的楼盘,便于日后的管理和认证

扩展资料

房产证(Premises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

需要的资料

1. 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所需材料

(1)购房人已婚

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②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2)购房人单身(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①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②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单身声明具结书 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购房者在异地则到公证处办理

购房者在国外则到大使馆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证

房产证地号解析和办理

1、地号指是宗地号,也就是那一幢楼所处的那块地的编号,一般是一幢楼或几幢楼同一个地号。 2、原先房产证没有地号,只是没有写上去,如果你变更房产证时,就会写上去。有没有地号并不影响你房产证的效力。因为,跟房产有关的很多信息并没有写在房产证上,但房管局的档案上是有的,但房产证和档案不一致时,是以档案记载的信息为准。

房地籍号和房产证号

1、房地籍号是房产局发放的顺序号,房地籍号是房产证上的编号。
2、房产证号其实就是指的产权证编号,它是房产证上必须包含的内容之一,一般都是位于房产证第一页的第一行。

房屋产权证号是什么

产权证号其实就是指的产权证编号,房产编号是房产局发放的顺序号,房屋产权证号是房产证上的编号。它是房产证上必须包含的内容之一,一般都是位于房产证第一页的第一行,所以每一本房产证上必定都有房产证号。
编号含义举例说明:
一、第一位数字代表的时区域代码,比如:河北石家庄的各个区代码分别为长安区代码为1,桥东区代码为2,新华区代码为3,桥西区代码为4,裕华区代码为5,矿区代码为6,高新区东区(即开发区)为7、西区为8;
二、第二位数代表房产类别,比如:国有为1,集体房产为2,私产房为3;
三、第三位数代表房产性质,比如:私产房为0,房管局直属房产为1,标准价购房为2,成本价购房为3,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等为4,房改房经过一次交易后的私产房为5,集资房为6;
四、第四位数以后是流水号。
五、房屋产权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明材料、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2、受理申请,审查材料;
3、必要时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4、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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