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做商用如何处理?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1-21 11:25:00

民用住宅可以转成商业用房吗?怎么转

民用住宅不可以转成商业用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扩展资料: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住宅楼商用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一、住宅楼商用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1、住宅楼商用可以投诉的部门如下:
(1)物业可以向违规业主发出整改通知,不配合,则可通过工商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干预,并上报有关执法部门依据规定对其处罚;
(2)如果还没有效果,可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排除妨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二、房屋的使用性质分类是什么
1、商品房。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建造出售和出租的房子;
2、房改房。房改房是城镇员工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根据城镇住宅政策规定,按成本价格或者是标准价格购买公有的住房;
3、存量房。是已经被购买的房子或者是自建拥有产权证书的房子;
4、集资房。是国企和用人单位组织,提供的国有划拨土地,用来建房的地基,房屋建完之后归职工,不会对外出售;
5、安居工程住房。是一种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的房种。城镇贫困人群能以低于当地房价的价格购买的房屋。

住宅改商用有什么后果

住宅改商用可能会导致土地年限的变更,使土地年限70年变更为40年。同时交易成本上升,税费会增高。生活成本也会上升,所需缴纳的物业费等费用会比原本增高。生活成本也会上升,所需缴纳的物业费等费用会比原本增高。住宅改商用,如果未经过相邻业主同意,给相邻业主造成困扰的,相邻业主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如果擅自将住宅改为商用的业主拒绝停止侵害,相邻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业主在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所有可能受其影响的业主均有权对邻居将住宅用作商业用途的做法说“不”。
影响自己的产权问题,也有可能引发和邻居纠纷问题。住改商字面就是将居住房改成商用房,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宅基地上直接将住房改成商业用房;二是连宅基证都没有,直接建造商业用房。因为住房的产权和商品的房的产权是不一样的,而且产权期限也有很大的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住房商用依法处理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果住宅商用的,经过法定程序的,是不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住宅改商用手续

法律分析:住改商需要准备的材料。“住改商”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时候,需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方可予以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包括:

(一)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二)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三)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五)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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