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和老人的房子合用一个房照,现房子动迁,老人已经过世,分两套房子再签合同的时候签的是我弟弟的名字,现在我想将我的房子更到我名下,怎么样办理能更好些?能省点钱?现在房产证还有下来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8-03 17:14:51

10年前两老已过世,房产已过户给我。现在房子要拆,其它3个子女想分房产。合法吗?

mengde1847 答错了,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例中,都是法定继承人,没有遗嘱,是法定继承。 本案例,第一:如果两位老人生前过户给你,这属于赠与,房屋所有权在过户时就归你了,与继承没有关系;如果一位老人生前,一位老人过世,此时房屋过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在世的老人享有1/2所有权,另外1/2由在世的老人,你,另3个子女平分。这是正常的法定继承。 第二:如果两位老人都过世后,房屋过户,如果另3个子女明知你过户,没有反对,现在已经过了10年,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

老家父母和大哥的房子动迁,父亲已经不在了,我是否可以继承父亲的那一部分遗产?

1.房产证上有你父母和你大哥的名字?如果是,房子应当是你父母和你大哥共同所有的财产。 2.你父亲去世后,房子中属于你父亲的那部分成为遗产,可以用于继承。 3.如果你父亲没有留下有效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适用法定继承时,属于你父亲所有的那部分房产的拆迁款,应当由你母亲、你和你父亲的其他子女、你还在世的爷爷奶奶共同继承。

老人已去世,房产证如何变更?

房屋原产权人地过世的,房屋过户就属于继承过户,继承人可以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等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使用权房、小产权房以及他人名下房产不能主张继承。
法律分析
老人去世房产证没有更名的话现在若需要办理更名,需要如下流程: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我父亲去世,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如果房子拆迁,是否需要过户到我母亲名下?

如果面临拆迁的话,可以选择过户给你母亲(因为赔偿款和房子一般是赔给房本主人的),不过这个需要你还有你的爷爷奶奶配合才能过户成功,毕竟你父亲没有留下遗嘱,那么这个房子根据继承法规定,你、你母亲、你爷爷奶奶都是合法继承人,想要把房子完全过户给你母亲,需要其他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的声明。

老人去世后,房子不过户,可以出售吗

老人去世后,房子不过户,不可以出售。
继承人只有继承房产并且办理变更登记以后,才能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才可以买卖。
继承人首先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证。
继承权的公证分为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办理公证的时候需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多提供一份已公证过的遗嘱。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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