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还没办被保全了怎么办?有哪些答案都说说?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3-14 17:15:20

我买的房子被别人财产保全了怎么办?

如果发现自己的财产被法院保全,首先要弄清楚该保全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如果是诉前保全,则有可能成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即被告(保全的被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如果是在诉讼保全中,发现自己是案外人,被保全的财产属案外人合法拥有的,与诉讼无关,则可向作出保全决定的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如异议成立法院应裁定解除保全,异议不成立,由法院通知驳回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对法院决定不能上诉。

至于因错误财产保全造成的后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扩展资料

财产保全的风险: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错误

依据错误是对申请人思想状态认定,受害人以及法官无从得知,仅能从其行使的客观保全行为中加以推定,称之为“推定过错”。在认定中,大多数法院主张“宽松的谨慎义务”的观点,认为:若单纯以诉讼结果这一客观标准判断财产保全是否正当,有流于片面化的缺点。

故,在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中,不应当以败诉当然的推断申请人主观具有过错。但是,实践中总结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存在主观过错。

(二)申请财产保全对象错误

前文中对于财产保全的意义已有较为明确的表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若保全财产系案外人所有,属于当然不合法、不合理。

因此,保全对象错误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为行为的违法性,即被保全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亦体现出主观上违反谨慎义务的严重过失。

(三)申请财产保全超标的

这类案件,只有诉讼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范围与法院生效判决产生“不合理”的偏差的情况下,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行为才违法,即可推定其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此处要求“不合理”之偏差,表明只有在保全标的与胜诉标的相差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超额保全,具体相差数额的多少需要法官自由裁量。

我买的房子被保全了,怎么办

房屋保全意思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担保,对被告的房屋进行“暂时查封”,短时间内不能买卖或者处置。 法院在房管局下保全的裁定,这样你的房子就不能买卖,不能过户了。那么还能不能贷款呢?1、已经被法院查封,就不能再抵押了,既然不能抵押,银行就不会给贷款了。2、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是绝对不允许处置的,包括买卖、抵押、出租等行为。况且,房屋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手续的,是无效的。3、《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4、《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房屋被保全之后,就不可以进行抵押,也就无法获得银行的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买的房子没有房产证被法院查封了怎么办?

现在各地一般称为不动产登记中心,属于规自委或者规自局下属单位。看上面的情况,该房屋被法院预查封的可能性比较大。对于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具备查封的条件,法院一般进行预查封。登记中心回复没有查封,不能算错,但是可能不够完善。也可以明确的查询一下有没有预查封。 查封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行为。 预查封登记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依法对未进行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执行的查封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房地产: (1)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2)被

房子在办理房产证之前被保全了还能办理产权证吗

法律分析:土地被人民法院保全的,如果合法是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并不影响土地上的房屋办理房产证。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四)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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